融资租赁是指这样一种交易行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提供的规格,与第三方(供货商)订立一项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在与其利益有关的范围内所同意的条款取得工厂、资本货物或其他设备(以下简称设备);并且,出租人与承租人(用户)订立一项租赁合同,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授与承租人使用设备的权利。
通俗来说,融资租赁法就是“借鸡下蛋,卖蛋买鸡”。它促进了设备制造企业的销售,解决了使用设备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除此以外还具有理财、资产管理、盘活闲置资产等功能。
融资租赁产生是有一定动因的。在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传统经济模式就会出现滞胀,主要体现在销售难和融资难并存。这是就需要一种新的经济模式突破这种滞胀。融资租赁是贸易与金融结合的产物,既是贸易的创新又是金融的创新,是一种非常有效的边缘经济。他轻而易举地解决销售和融资的矛盾,解决了经济发展中的难题。
融资租赁是以融物的方式达到融资的目的。尽管冠名“融资”还不如冠名“融物”。因为企业在租赁交易过程中不仅得不到资金,还要支付租金。但在租赁期间,承租企业可以拥有租赁物件的占有、使用、收益3项权益,足以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
融资租赁和其他形式的租赁根本区别就是它是以承租人占用出租人资金的时间,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租金的。尽管承租企业在这项交易中没有得到资金,但是必须按照占用资金的时间偿还租金。
融资租赁涉及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租赁公司、印刷企业、设备供应厂商)任何两方如果不考虑第三方的利益,交易都不会成功。
融资租赁交易的特点:
1.融资租赁是一项至少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商,并且至少由两个合同--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构成的自成一类的三边交易。这三方当事人相互关联,两个合同相互制约。
2.拟租赁的设备由承租人自行选定,出租人只负责按用户的要求,给予融资便利,购买设备,不负担设备缺陷、延迟交货等责任和设备维护的义务;承租人也不得以此为由拖欠或拒付租金。
3.全额清偿,即出租人在基本租期内只将设备出租给一个特定的用户,出租人从该用户收取的租金总额应等于该项租赁交易的全部投资及利润,或根据出租人所在国关于融资租赁的标准,等于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如80%。换而言之,出租人在一次交易中就能收回全部或大部分该项交易的投资。
4.对于承租人来说,融资租赁属于资产负债表内的科目,租赁设备应在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因此是由承租人对设备计提折旧的。设备的保险、保养、维护等费用及过时风险均由承租人负担。
5.设备所有权与使用权长期分离。设备的所有权在法律上属于出租人,设备的使用权在经济上属于承租人。
6.基本租期结束时,承租人一般对设备拥有留购、续租或退租三种选择权。
7.不可解约性。对于承租人而言,租赁的设备是承租人根据其自身需要而自行选定的,因此承租人不能以退还设备为条件而提前中止合同。对于出租人而言,因设备为已购进产品,也不能以市场涨价为由提高租金。总之,在一般情况下,租期内租赁双方无权中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