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市政办发〔2016〕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5〕94号),充分发挥融资租赁在现代融资服务体系中的功能和作用,强化中小企业融资支撑,培育特色优势产业,推进全市创新创业和实体经济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融资租赁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思路。抓住全国融资租赁业加速发展的战略机遇,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构建特色优势产业为主线,创新监管与政策扶持体系,积极培育市场主体,拓展服务领域,控制行业风险,推动融资租赁与实体经济互促共赢,为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做出积极贡献。
(二)发展目标。力争到2020年,形成千亿级的融资租赁产业集聚区,培育一批品牌知名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经营方式新的融资租赁龙头企业,融资租赁企业总数超100家,业务总量超1000亿元,融资租赁业的市场渗透率达到5%以上,融资租赁成为全社会投融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金融办负责)
二、引导创新发展,促进产融结合
(三)培育融资租赁业市场主体。支持工业制造、大型工程等具有产业背景的大型企业和服务运营商、各类投资机构等非厂商机构进入融资租赁行业,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境内外投资商来我市设立融资租赁企业,支持融资租赁企业设立特殊项目公司。支持融资租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增资扩股,形成一批实力雄厚、竞争优势突出、业务能力强的骨干企业,提高融资租赁行业整体实力。(市商务局、市金融办、市工商局负责)
(四)推进融资租赁业聚集区建设。围绕打造内陆型改革开放新高地战略目标,支持国际港务区建设融资租赁业聚集区,率先推进融资租赁业政策、功能和制度创新,积极推广复制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融资租赁业发展先进经验,开展先行先试。在国际港务区和经开区分别设立陕港融资租赁合作园A区、B区,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开发区建设融资租赁业聚集区,实现差异化发展。(市商务局及各区县、开发区负责)
(五)促进产融结合产业联动。鼓励融资租赁企业支持我市重点培育产业发展,优先开展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融资租赁业务,加大对科技型企业、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服务力度。鼓励融资租赁企业优先采购符合条件的本地设备作为标的物,带动我市装备制造业发展。鼓励公共交通采取融资租赁形式进行项目建设和设备更新。大力发展飞机融资租赁服务,开展汽车特别是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带动我市服务业发展,全面实现产业联动。(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金融办、市工信委、市国资委、市地铁办负责)
三、全面搞好服务,优化发展环境
(六)优化资质管理,减少行业制约。进口租赁物涉及配额、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等管理的,在承租人已具备相关配额、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前提下,不再另行对融资租赁公司提出购买资质要求。(市商务局负责)
(七)完善融资租赁业发展条件。支持融资租赁产业聚集区申报和开展外债宏观审慎管理、跨境人民币结算等试点,促进跨境租赁发展。积极推进设立融资租赁资产交易平台、资产证券化平台,发挥政策杠杆,促进企业和金融机构的深度合作。(市商务局、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国际港务区、经开区负责)
(八)加强融资租赁专业人才培养。根据行业需求,在行业用人规划的基础上,依托我市教育资源优势,与用人单位共同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定向培养融资租赁业专业人才。鼓励融资租赁业聚集区建立高端人才引进激励机制、建设人才培养实训基地、开展融资租赁相关培训活动并给予资金支持。(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
(九)强化业务交流和企业孵化。支持融资租赁业聚集区积极开展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各项展会和论坛活动,加强融资租赁企业与相关行业联盟、金融机构、科研院校及关联企业的互动交流,营造良好的产业发展氛围,拓展业务合作,增强企业孵化能力。按照聚集区举办会展及论坛的规模和效应给予相应支持。(市商务局、市金融办、市会展办、市财政局、国际港务区、经开区负责)
四、加大对融资租赁业资金支持力度
(十)全面落实政策加大产业扶持。加强政策宣传力度,认真梳理和全面落实中省扶持融资租赁业及融资租赁业聚集区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充分发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作用,加大对融资租赁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引导融资租赁企业为我市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节能减排、环保涉农、科技创新等重点领域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商务和财政部门联合制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融资租赁产业发展实施细则。(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一)加大产业引导力度。鼓励政府采购、公用事业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各类政府投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通过我市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给予相应贴息补助。(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
五、建立融资租赁业风险防控体系
(十二)强化监督管理责任。积极配合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强化对重点环节及融资租赁公司业务活动的监督,加强风险监测、分析和预警,及时跟踪产业发展动态,切实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市商务局、市金融办负责)
(十三)提高融资租赁企业风险防控能力。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加强风险控制体系和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对于开发使用专业管理信息系统的企业给予相应补贴,支持企业强化资产管理能力,严格控制经营风险。(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四)开展企业征信服务系统试点。在融资租赁业聚集区开展企业征信服务系统试点工作,允许聚集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接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按要求报送企业客户相关信息,查询交易对手的信用报告,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财务信息、贷款违约信息等,防范交易风险。(市商务局、市金融办、国际港务区、经开区负责)
本意见由市商务局负责牵头实施,并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解释工作。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措施,切实将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