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促进我市融资租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更好地发挥融资租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推动经济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的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市委四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专业高效、配套完善、竞争有序、稳健规范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融资租赁体系,引导融资租赁企业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和产能转移等,助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支持相结合,着力完善发展环境,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坚持发展与规范相结合,引导企业依法合规有序发展;坚持融资与融物相结合,提高专业化水平,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坚持国内与国外相结合,在服务国内市场的同时,大力拓展海外市场。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力争全市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达到8%,引进5―10家注册资本超过50亿元的融资租赁企业落户,培育3―5家资产规模超过100亿元的融资租赁龙头企业,力争1―2家本地融资租赁企业成功上市。到2025年,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达到10%以上,成为全社会投融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法规和政策扶持体系初步形成,基本建立统一、规范、有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融资租赁业市场规模和竞争力水平位居全国前列。
二、主要任务
(一)创新体制机制,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有序发展。
1.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支持资信良好和业务成熟的融资租赁企业设立项目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允许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经依法批准后,经营与融资租赁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允许融资租赁企业经营不动产售后回租业务。
2.实施融资租赁进出口通关便利化。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加快通关通检,为融资租赁企业发展租赁进出口业务提供便利服务。对在我市海关特殊监管区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从国外购入租赁标的物,实行保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保税租赁实行一次检验、后续备案制度。
3.加快融资租赁企业租赁物出口退税办理。贯彻落实《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为融资租赁企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以及出口退税申报等创造便利条件,缩短出口退税办结时间。
4.明晰融资租赁企业税收征管程序。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工作规范和纳税服务规范,对融资租赁企业在税务登记办理、发票使用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务,加大纳税辅导和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
5.简化融资租赁企业跨境担保业务管理。融资租赁企业依法对外提供担保,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办理担保合同签约;向境外支付担保费可凭担保登记文件直接在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境外公司为融资租赁企业提供外币贷款(不含委托贷款)担保以及境外公司为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提供人民币贷款(不含委托贷款)担保,融资租赁企业可自行办理担保合同签约。担保履约后,境内金融机构可直接与境外担保人办理担保履约收款。融资租赁企业应在担保履约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有关信息备案。
6.支持租赁物权属登记公示和权证办理。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租赁业务时,必须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及有关部门办理融资租赁物的权属登记手续。融资租赁企业和社会公众可依法查询抵押登记信息。工商行政管理及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租赁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和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等手续。支持资信良好、业务成熟的融资租赁企业接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
7.简化融资租赁企业对外债权外汇管理。由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对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的对外融资租赁业务实行事后登记。融资租赁企业可到所在地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保留对外融资租赁租金收入,账户内外汇收入结汇可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
8.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支持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为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自主选择结汇时机提供便利。
9.积极发展居民家庭消费品租赁市场。发展家用轿车、家用信息设备、耐用消费品等融资租赁,扩大国内消费。
(二)推动重点领域融资租赁发展。
10.支持融资租赁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推进融资租赁业与汽车、电子信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精细化工、轨道交通、工业机器人等先进制造业和十大新兴产业的深度合作。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进口飞机业务。鼓励在公务用车等领域通过融资租赁发展新能源汽车及配套设施。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积极开展面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租赁业务。积极推进我市教育、医疗、餐饮、检验检测等行业的融资租赁服务,推动服务业连锁化经营。
11.大力发展基础设施融资租赁。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参与城乡公共事业、污水垃圾处理、环境治理、广播通信、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鼓励各级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中购买融资租赁服务。政府主管部门和有关平台公司要研究新建供水、供气、污水处理等设施及其所需机器设备的融资方式,积极采用租赁方式融资,降低项目总投资及所需资本金。鼓励已建成并特许经营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经营权售后回租,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和沉淀资金。鼓励国有大型企业集团设立租赁公司,整合资产和资本,将分散使用、利用率低的专用设备、通用设备集中起来,通过租赁经营提高利用率和收益率。
12.加快发展面向中小微企业融资租赁服务。支持设立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融资租赁企业,探索发展面向个人创业者的融资租赁服务,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进融资租赁企业与市级创业种子投资引导基金、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等合作,研究开发面对科技型、创业和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的融资租赁标准化产品和服务,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支持融资租赁企业与高校、创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合作,重点支持众创空间等创业载体中的创业团队和种子期创新型小微企业,深度发掘新技术、新构思、新原理的商业潜能。
13.降低医疗器械设备租赁业务准入门槛。将医疗器械融资租赁经营许可划归区县(自治县)行政许可事项中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事项,由区县(自治县)负责实施许可。鼓励医疗器械融资租赁经营企业参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建设。企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医疗器械融资租赁企业进行监管,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现场或书面检查。
14.鼓励优势产业“走出去”。鼓励轨道交通、环保设备、工程机械、铁路、电力、民用飞机、船舶、海洋工程装备及其他大型成套设备制造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开拓国际市场,发展跨境租赁。在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的政策框架下,鼓励我市的融资租赁企业以跨境人民币结算方式开展国际租赁业务。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加强与海外施工企业合作,开展施工设备的海外租赁业务,积极参与重大跨国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鼓励境外工程承包企业通过融资租赁优化资金、设备等资源配置,创新工程设备利用方式。探索在援外工程建设中引入工程设备融资租赁模式。支持有实力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跨境兼并,培育跨国融资租赁企业集团,充分发挥融资租赁对我国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支持和带动作用。
(三)建立完善的融资租赁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15.完善行业监督机制。落实国务院关于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防范处置责任的要求,完善工作措施,使融资租赁企业的工商登记与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有效衔接,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机制,防范行业风险。建立内外资统一的融资租赁业管理制度和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实现经营范围、交易规则、监管指标、信息报送、监督检查等方面的统一。将融资租赁行业监管纳入我市地方金融监管体系范畴,落实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加强监管协调联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和“职责明确、规范操作、公开透明”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市商委对内资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市外经贸委对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及服务作用,落实监管责任。建立由市外经贸委、市商委、市中小企业局、市金融办、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人行重庆营管部等单位组成的部门联合监管机制,研究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市场准入及退出管理、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行业统计、风险处置等方面的监管办法,加强监管能力建设,促进我市融资租赁行业稳健快速发展。依托全国融资租赁管理系统,建立监督指标体系和监督评级制度,鼓励融资租赁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加强行业风险防范,建立季度风险排查制度,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利用现场与非现场结合的监管手段,强化对重点环节及融资租赁企业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探索建立各部门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机制,对违法违规融资租赁企业及时要求整改或进行处罚。
16.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成立全市融资租赁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研究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建立融资租赁业统计制度和评价指标体系,完善融资杠杆比率、业务规模与净资本比例限制等风险控制措施,强化股东风险责任意识。支持协会在融资租赁企业信息管理及融资租赁资产交易平台建设、招商引资、专业人才培养、从业人员认证、行业信息统计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三、政策措施
(一)支持融资租赁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融资租赁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加大对经营进出口业务的融资租赁企业的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优惠外币贷款及保理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以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企业债券及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支持融资租赁企业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挂牌融资。争取政策支持,优化融资租赁公司外债管理,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合理利用外债、简化管理流程,对融资租赁公司境外发债实施备案管理。支持保险机构开展融资租赁保险等信用保险业务,提供专业化风险管理服务,化解融资租赁企业经营风险。积极利用信托渠道融资,鼓励私募股权、风险投资等机构投资融资租赁业,促进融资租赁公司进一步增强资本实力,扩大租赁业务规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与融资租赁企业开展业务合作。
(二)完善财税扶持政策。支持两江新区、保税港区、中央商务区(含解放碑、江北嘴、弹子石)培育发展融资租赁聚集区,推进楼宇改造升级和业态调整。充分利用我市现有专项资金,通过风险补偿、奖励、贴息等政策工具,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农机的实际使用者可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根据其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计税贴花。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引进高端人才。搭建中西部地区融资租赁行业人才库,推动高校开设融资租赁课程,充分发挥协会、地方高校、地方金融机构吸引人才、培养人才的作用。加大对融资租赁理念和知识的宣传与普及力度,不断提高融资租赁业的社会影响力和认知度,为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政策措施责任分工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