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广州市融资租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为促进我市融资租赁业发展,加强融资租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我委起草了《广州市融资租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已征求市直各有关部门及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意见。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和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需写明自己的单位、职务职称、联系地址及电话等,并签署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需写明联系人及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6年1月1日-10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件:swwtzsyc@gz.gov.cn
2.传真:020-81070579
广州市商务委
2015年12月31日
附件:
广州市融资租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融资租赁业发展,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4〕5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内资试点融资租赁企业和金融租赁企业。
广州市融资租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安排用于促进我市融资租赁业发展、推动我市融资租赁企业做大做强的资金,从2016年起每年在我市财政预算安排9000万元专项资金,试行3年。
专项资金使用应遵循依法依规、专款专用、讲求实效的原则。
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为:支持我市融资租赁企业做大做强,推动我市实体经济发展,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环境的优化。
第二章 部门职责
市商务委牵头,与市金融工作局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牵头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负责审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内资试点融资租赁企业项目,负责专项资金实施情况的监督、绩效自评、信息公开等。
市金融工作局负责审核金融租赁企业项目,配合市商务委做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及专项资金实施情况的监督、绩效自评、信息公开等。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拨付、监督管理和总体绩效评价工作。
各区商务、金融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企业申报,组织区相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条件和材料进行初审,并向市商务委、金融工作局如实提交初审意见。
各区财政部门负责配合本区商务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及时下达项目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融资租赁企业落户、增资扩股奖励。对2014年9月10日之后落户广州的融资租赁企业、广州的融资租赁企业增资扩股的,根据实缴注册资本(新增资本金)规模排序,每年评选出5家落户增资奖,按照不高于企业实缴注册资本(新增资本金)1% 的标准对企业进行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融资租赁企业贡献奖。根据我市融资租赁企业当年的营业收入、资金投放额等方面的大小排序,每年度对广州融资租赁企业进行评审,前2名奖励 400万元/家,第3至第6名奖励200万元/家,第7至第10名奖励100万元/家。
(三)融资租赁项目补贴。对为注册在我市的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注册在我市的融资租赁企业,以不高于其项目融资总额的 0.5% (含 0.5% )作为补贴总额,融资租赁方、承租方分别按照补贴总额80% 、20% 的比例进行补贴,对于注册在我市的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注册在我市的先进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按不高于合同金额的0.5% (含 0.5% )给予融资租赁企业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上限不超过500万元。
(四)融资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奖励。根据我市融资租赁产业的需要及平台建设情况,评选5个服务平台项目进行奖励。一等次奖励1个,奖励200万元,二等次奖励2个,每个项目奖励100万,三等次奖励2个,每个项目奖励50万元。本资金所指的公共服务平台包括但不限于资产交易平台、信息共享平台、人才培养项目等。可根据平台建设情况、平台对行业的作用、平台影响范围、社会效益等指标进行择优评选。对于创新成果突出,在全市、全省乃至全国率先而为的项目,或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推广借鉴价值,对融资租赁行业起到积极推动作用的项目,可适当加分。
上述资金可根据需要进行适当调整。对我市经济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根据情况进行专项支持, 并相应调整上述资金分配比例。资金调整方案由市商务委会同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制定。
融资租赁企业落户增资奖励、融资租赁企业贡献奖可由企业自主奖励给经营决策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专项资金的20%须由企业奖励给高级管理人员(指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专项资金的10%须由企业奖励给专业人才(指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博士以上学位的专业骨干人员或其他具有较高专业素养、贡献突出的人才)。人才奖励主要用于个人业务创新、房租补贴、学习培训等支出。
融资租赁企业落户增资扩股奖励、融资租赁企业贡献奖与我市其他同类型奖励项目同时获评时,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仅支持其中一个项目。融资租赁企业落户增资扩股奖励和融资租赁企业贡献奖同时获评时,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仅支持其中一个项目。曾获得过融资租赁企业贡献奖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再次申报融资租赁企业贡献奖。
融资租赁企业落户、增资扩股奖励需在实缴资金到账后才可以参与评选,在评定次年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融资租赁企业贡献奖按照企业当年运营情况进行评选;融资租赁项目补贴在资金有效投放后进行评选;融资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奖励可在项目建设期间进行评选。
第四章 预算编制、申报、审批和拨付
市商务委每年根据工作安排,会同市财政局、金融工作局在全市范围内公开征集专项资金奖励企业。专项资金每年于第一季度组织申报。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金融工作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要求。
资金扶持项目单位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或联合体);
(二)申报单位具有良好的诚信、社会信誉和综合实力,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好,能按期偿还银行贷款;
(三)申报单位在企业经营、财税、外汇管理、海关监管等方面无违规行为;
(四)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专项资金的申报:
(一)市商务委、市金融工作局会同市财政局在专项资金管理统一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发布每一项专项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明确资金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申报材料、申报程序等(涉密专项资金按国家和市保密法律法规办理)。
(二)申请单位依据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填报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资料(同时提供电子数据和纸质资料)。申报单位应提交一式4份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以当年度项目申报通知要求为准。
专项资金的审批与拨付:
(一)组织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按照当年申报通知要求制作材料,由注册所在地的区有关部门集中受理。区有关部门组织初审并向市商务委、金融工作局如实提交初审意见。初审部门及企业应提交的材料以项目申报指南为准。
(二)项目评审。各区有关部门将推荐的奖励企业申报材料上报至市商务委汇总,市商务委、金融工作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进行评审,研究提出拟奖励企业名单和奖励计划,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
(三)项目公示。对拟奖励企业在广州市商务委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在公示期有提出异议的,如经调查核实成立,则从拟奖励企业名单中剔除并对新增加的拟奖励企业再次进行公示,直至无异议为止。
(四)项目下达。公示没有异议的项目,按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程序报批后下达项目计划及资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市审计局依法对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商务委、金融工作局会同市财政局开展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并作为企业再次申报专项资金的依据,不断完善专项资金管理。
获得资金奖励企业应积极配合市审计、财政和商务、金融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享受融资租赁项目补贴的企业提前中止或终止合同,或变更合同不再实施融资租赁业务等行为,应退回所获得的融资租赁项目补贴。企业再次申请融资租赁项目补贴,应提交前一次获得融资租赁奖励后合同履行情况等相关后续资料。
融资租赁企业提交的材料需真实有效,资金应有效投放,承租人应按约交租。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挪用资金,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涉嫌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