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大力促进融资租赁产业在广东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下简称“金融高新区”)集聚和发展,发挥融资租赁创新企业融资手段、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的重要作用,促进金融、科技、产业融合发展,加快金融高新区“产业金融中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及《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佛府〔2015〕80号)、《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南府〔2016〕19号)等相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公司”是指经相关国家部委、国家金融机构监管部门或其指定的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工商注册企业。
本办法扶持的融资租赁公司必须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机构,并选择金融高新区作为工商登记的注册地。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且仅限于货币出资。融资租赁公司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50人;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才,是指在融资租赁公司担任副董事长、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为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在南海区年纳税工资薪金在30万元以上且依法纳税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骨干人员,是指在融资租赁公司担任投资经理或项目经理、在南海区年纳税工资薪金在12万元以上且依法纳税的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扶持的融资租赁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开展各项融资租赁业务。
第五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金融高新区新设或迁入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享受落户奖励。
奖励标准:按融资租赁公司实缴资本的1%给予其奖励,每家融资租赁公司的落户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落户奖励分阶段给予奖励:当融资租赁公司累计融资租赁余额与实缴资本金相等时,给予其一半落户奖励金;当融资租赁公司累计融资租赁余额为实缴资本金1.5倍时,给予其剩余一半落户奖励金。
第六条 给予融资租赁公司经营经费扶持。
融资租赁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前五年按照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100%的标准给予经营经费扶持。
第七条 融资租赁公司在金融高新区新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建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融资租赁公司在金融高新区租赁办公用房的,前三年内给予当时、当区域、当路段的办公楼(写字楼)租金参考价30%的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上述建筑或租金补贴于融资租赁公司实际购买或租赁金融高新区办公用房后第二年开始支付,分三年支付完毕。
第八条 融资租赁公司高级管理人才和骨干人员,在南海区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且在南海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在企业存续期内按其上一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第九条 融资租赁公司购入我区企业生产的设备产品作为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物、年度累计购买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按照设备购买金额的0.5%给予扶持。每家融资租赁公司每年度扶持金额上限为200万元。
第十条 融资租赁公司帮助我区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实现设备购买、技术改造或企业生产发展的,按照其融资金额的0.5%给予融资租赁公司风险补贴,每家融资租赁公司每年补贴上限为200万元。
第十一条 我区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生产设备的,按照融资金额的1%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 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业务,区有关部门要给予必要的行政支持。区国土、住建等部门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基础上,应及时为承租人提供土地、房产等抵押担保登记服务。
第十三条 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和其它机构合作,为企业提供多样化的服务。
发挥金融高新区产业金融体系对融资租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在依法合规、持续稳健的前提下,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和银行、担保、小额贷款、保险等机构合作,构建多方参与的风险分担机制,为南海区企业提供组合金融服务。
第十四条 支持行业组织和融资租赁中介机构发展。
鼓励融资租赁公司组建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加强融资租赁公司的自律经营,加强与政府部门的双向沟通,开展各类合作交流。区政府在行业协会的设立、办公场所及运作经费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
支持专业咨询、技术服务、鉴定评估、会计、律师、信用评级等与融资租赁业务密切相关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发展。
第十五条 建立我区企业与融资租赁公司的沟通机制与交流合作平台;鼓励并推荐我区企业尤其是纳入南海区“北斗星计划”、“雄鹰计划”、“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与融资租赁公司进行业务合作。
第十六条 区金融办每年编制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区财政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支付扶持融资租赁公司发展所涉及的落户奖励、经营扶持及有关补贴等费用。
第十七条 落户金融高新区的融资租赁企业、企业高管及其骨干成员不得重复申报我区现行其他同类政策。
第十八条 符合相关奖励或补贴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高级管理人才和骨干人员需申领补贴或奖励的,须携带申请书、企业经营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税局出具的完税证明以及其他区金融办要求的材料向区金融办提出申请,经区金融办初审后,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融资租赁公司需向区金融办出具承诺书,承诺企业存续期须在5年以上。存续期内,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抽走注册资金或将注册地址迁出金融高新区,否则须退还奖励或补贴(含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条 融资租赁公司需向区金融办出具承诺书,承诺融资租赁公司享受建筑补贴或租金补贴的办公用房,只能作本单位办公使用,且在企业存续期内不得将房屋产权转让或改变办公房用途,否则应全额退还补贴(含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五至十条扶持内容对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落户金融高新区的融资租赁公司同样有效,但对于本办法颁布之日前已享受有关扶持奖励的融资租赁公司,则不再重复享受相关奖励条款。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期5年。本办法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并会同区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问题上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