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资金的支持对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本市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或联合体)及其他单位;
(二)申报单位具有良好的诚信、社会信誉和综合实力,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好,能按期偿还银行贷款;
(三)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申报单位未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四)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标准如下:
(一)融资租赁企业落户、增资扩股奖励(以下简称落户增资奖励)。
对落户广州的融资租赁企业、广州的融资租赁企业增资扩股的,根据新增实缴注册资本(新增资本金)规模和增量等情况进行一次性奖励:20亿元以上(含20亿元,以下按此类推)的,奖励1000万元;20亿元以下、 10亿元以上的,奖励500万元;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
(二)融资租赁项目补贴(以下简称项目补贴)。
对我市各区组织融资租赁企业开展飞机、船舶租赁项目,对项目进行一次性奖励:按项目合同金额给予不超过0.5‰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除飞机、船舶项目外,对我市融资租赁企业为本市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或购入我市先进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用于对外融资租赁服务等情况,对于项目融资总额度2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项目合同金额给予不超过0.5%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上述资金可根据需要进行适当调整。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根据情况进行专项支持, 并相应调整上述资金分配比例。资金调整方案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制定。
落户增资奖励与我市其他同类型奖励项目同时获评时,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仅支持其中一个项目。落户增资奖励需在实缴资金到账后才可以参与评选,在评定次年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项目补贴在资金有效投放后进行评选。